1、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功能與結構為鑑定依據,新增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改為由醫療 及專業團隊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