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掛號、收費標準表
製表日期110年11月1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醫院門(急)、住診等各項醫療收費優惠比率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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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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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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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健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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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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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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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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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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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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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差額(雙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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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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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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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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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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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80歲以上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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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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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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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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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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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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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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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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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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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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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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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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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折
(藥品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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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折
(藥品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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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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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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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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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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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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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9折
特材8折
假牙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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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
(限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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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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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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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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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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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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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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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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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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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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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補助政策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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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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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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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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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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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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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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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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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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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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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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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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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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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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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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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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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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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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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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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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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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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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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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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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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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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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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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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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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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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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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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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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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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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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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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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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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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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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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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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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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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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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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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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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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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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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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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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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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份免費、第2份起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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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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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3核准者補助,餘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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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現職、退休、因公死亡人員遺眷家戶代表;限列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警政署提供電子名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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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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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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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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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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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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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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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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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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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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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
(限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國軍聘雇人員服務證(加註「醫療優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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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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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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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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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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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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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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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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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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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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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職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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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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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退役軍階收取部份負擔3上校80%、中少校50%尉官30%、士官兵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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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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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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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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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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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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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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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配偶
(限持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身分證或戶籍謄本雙證件佐證為現役軍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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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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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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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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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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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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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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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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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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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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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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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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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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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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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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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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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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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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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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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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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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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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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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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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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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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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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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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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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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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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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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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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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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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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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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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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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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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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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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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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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健保署基本部分負擔(106年4月15日起生效)
診別價格項目
醫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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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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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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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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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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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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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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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傷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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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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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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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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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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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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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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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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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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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
(2)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2.健保署規定可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對象包括:
(1)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
(2)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3)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4)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5)3歲以下兒童。
(6)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7)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8)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9)百歲人瑞。
(10)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11)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 年 04 月 20 日輔醫字第1050028511號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規定。
(1)第二條人員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者,其就醫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其費用輔導會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並定期向輔導會結算。二、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第三條)
(2) 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按是類人員退伍時軍階,依下列比例補助:上校級百分之二十;中、少校級百分之五十;尉級百分之七十;士官及士兵級百分之百。(第四條)
(3)辦法第二條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免繳掛號費」。但屬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者,不予免繳」,榮民看診次數已達90次以上者,於104年7月實施起收掛號費。
4.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年4月25日輔醫字第1080032290號函頒警察、消防、海巡、空勤及國軍人員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身分認定及相關行政作業須知。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 年10 月25 日輔醫字第1100073672 號函修正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及國軍人員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身分認定及相關行政作業須知。
5.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年5月22日輔醫字第1080038379號函暨輔導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108年第1次會議紀錄提案審議決議事項辦理。
6.其他說明:
(1)差額單人房每人每日1600元及1800元。.雙人房每人每日600元。
(2)貧困低收入戶取得證明者由院長核示優惠折扣。
(3)一般診斷書首份100元,第二份起每份50元。
(4)死亡證明書每份50元,前三份免費。
(5)民眾初複診掛號費50元、急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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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部份負擔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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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部份負擔(健保局代收款)表
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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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費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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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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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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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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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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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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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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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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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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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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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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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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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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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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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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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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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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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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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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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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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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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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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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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病床及費用資料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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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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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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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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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病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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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床位費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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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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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
一
般
病
床
|
急性
|
一病房
|
4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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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人病房每日收取病房費差額1600元(自110.05.01起)
|
二病房
|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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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房
|
4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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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單人病房每日收取病房費差額1800元(自110.08.01起)
雙人病房每日收取病房費差額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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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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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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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床免付住院病房費差額
|
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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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房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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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病床免付住院病房費差額
|
精神
急性床
|
急性
|
二十五病房
|
45
|
|
|
健保病床免付住院病房費差額
|
二十六病房
|
15
|
|
|
慢性
|
七病房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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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床數
|
總計
|
294
|
5
|
8
|
|
特
殊
病
床
|
加護病床
|
14
|
|
|
|
洗腎床
|
21
|
|
|
手術恢復床
|
2
|
|
|
急診觀察床
|
8
|
|
|
呼吸照護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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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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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份負擔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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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別
|
部份負擔比率
|
5%
|
10%
|
20%
|
30%
|
急性病房
|
-
|
30 日內
|
31-60 日
|
61 日後
|
慢性病房
|
30 日內
|
31-90 日
|
91-180 日
|
181 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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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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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住院部份負擔上限43,000元(依健保署公告1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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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度住院部份付擔上限72,000元(依健保署公告1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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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住院日數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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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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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採用論日計價
膳食收費標準
飲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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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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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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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灌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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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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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
|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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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健保給付
|
- 收費採用論日計價。
- 本院膳食收費標準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
- 若有價格調整時,依本院營養科網站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