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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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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於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新制度中,身心障礙需過醫療鑑定,再加上社會局的需求評估,始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為簡政便民及確保民眾權益,您可就以下兩種方式申請進行進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
    一、方式1「一般流程」、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流程說明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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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於進行鑑定前需先申請方式1或方式2;各縣市併同辦理醫院及時間如「併同辦理醫院及時間表」。
    2. 無論申請方式1或方式2,鑑定部分均需經過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再由社會處(局)的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3. 若申請方式2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辦理診間及時間,並不得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4. 併同辦理之鑑定醫師仍有可鑑定身障類別之限制,務請先洽詢該醫院窗口確認。
    5. 併同辦理建議先詢問醫院窗口,以瞭解掛號規定及科別、診次與時間。
    6. 若希望指定鑑定醫師,則請申請一般流程。

     

    二、104年7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應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擇一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1. 104年7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至公所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時,須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者擇一提出申請,其申請僅限一次。
    2. 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仍需經由鑑定醫師判定,且最長至104年7月10日;證明屆期時,仍需以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
    3.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仍須進行鑑定人員鑑定以及後續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常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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