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各表件可至本院住院轉診服務中心、門診診間之服務窗口索取。
- 新式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換證
第一階段: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刪註明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第二階段: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以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 身心障礙者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90日內,在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審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由醫師判定以截至104年7月10日為限。【依據身心障礙者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 至本院辦理鑑定須經於本院病情治療至少三至六個月時程且醫師診斷該病情需掛固定病症或不可恢復等結果使可認定,建議不符合條件者,請回原診治醫療院所鑑定,以縮短鑑定等候時間。
- 六歲以下之身心障礙鑑定,以根據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不作活動參與環境因素評估,另於六歲之後須進行重新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
- 如有疑問請洽本院住院轉診服務中心︰(08)770-4115 分機722或742
|